消息 News: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銷售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次閱讀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睿杰)-113年11月22日轉載:營業人詢問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營業稅申報可否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國外客戶,並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經報關程序交與保稅區營業人,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及財政部98年8月19日台財稅第09804549080號令規定,申報非經海關銷售額適用零稅率;如貨物未經報關程序交與保稅區營業人,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接受國外A客戶訂購貨物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並依A客戶指示,於113年9月間經報關程序填具出口報單將貨物交予保稅區乙公司,甲公司可在發貨當期就該筆600萬元銷售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甲公司另接受國外B客戶訂購貨物500萬元,並依其指示未經報關程序於113年9月間將貨物交予保稅區丙公司,甲公司至113年11月初始收到B客戶外匯收入,則甲公司應將該筆500萬元之銷售額併入113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並得檢附國外B客戶之訂單、丙公司簽收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呼籲,此類案件營業人於營業稅申報時,應將銷售額填列於「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欄項,並檢附前述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以加速退稅案件之審理。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莊瑛瑜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0
撰稿人:陳郁青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