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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之處罰原則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明兆)-112年10月02日轉載:財政部今(28)日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其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下稱短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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