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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明兆)-110年12月06日轉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除帳載有累積虧損外,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須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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